第五十条

已修改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积极实施自救,控制初期火灾,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