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火灾扑救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二)环保部门应当到场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急措施;

(三)医疗救护单位应当迅速到场实施救助;

(四)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火灾扑救供水、用电;

(五)燃气、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切断起火建筑的气源、电源;

(六)通信单位应当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七)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保障消防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运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