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装备,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