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包装上应当贴附危险品标志。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性能检测。

仓库、堆栈、货场储存可燃易燃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定,保证防火距离,不得超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