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知识、防火避险逃生教育,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上述场所用于住宿的房间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电热器具应当严格监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