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筑物外墙保温及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

高层建筑的施工现场应当预设与建成高度相适应、能够保障灭火救援需要的临时消防供水管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