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且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