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点防火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