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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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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六条
有效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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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