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