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青岛市和各区(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