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产权归属,及时维修和保养各自的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得跑水、漏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