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

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