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