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捕捞、销售、收购中华鲟(大腊子)、长江鲟(沙腊子)、白鲟(象鱼)、胭脂鱼(黄排)、大鲵(娃娃鱼)、黑斑侧褶蛙等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无条件放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