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不得涂改、变造。批发、零售出版物,应当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将进货、发货清单等票据至少保存两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