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许可第十三条有效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展销地市、州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参展单位名单、展销地点、场馆位置图、展销时间、规模、出版物目录等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