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展销地市、州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参展单位名单、展销地点、场馆位置图、展销时间、规模、出版物目录等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