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公布实施。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划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应当向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