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系指医院、疗养院、机关、学校、住宅和科学实验室等需要环境安静的建筑物。本规定所称昼夜时间为:昼间从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从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