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环境噪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