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