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已修改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