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