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将重点档案的保护、抢救、征购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