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人员、车辆、物品,由部队卫生部门负责检疫。通过检疫站时,应出示检疫证明。搭乘军车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须由检疫站实行检疫。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