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医疗、公安、公路、铁路、民航、商业、外贸、邮电、农林、畜牧、新闻以及部队、机关、学校、厂矿和社会团体等一切部门、单位都应积极配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