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