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