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一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