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