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闸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船闸:(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进入船闸的;(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