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航道设施。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需要移动、拆除的,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