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航道设施。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需要移动、拆除的,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