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