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