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运枢纽。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运营收益用于航道管理工作,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