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使用海域边界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