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十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不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