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临时使用海域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十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不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