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凭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验收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