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无正当理由闲置海域满一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