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申请海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严重影响海洋环境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入海河口的淤积、堵塞,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港口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岸工程安全和行洪排涝的;

(五)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