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已修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海域使用申请受理书面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