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