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