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