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和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用人单位拒不补缴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