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在和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用人单位拒不补缴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