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对违规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者自行招标未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的;(四)在招标文件之外向投标人附加其他条件的。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招标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项目开工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