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前款规定的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