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且对其资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融资等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