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税费;

(三)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五)受让人具备符合规定的剩余项目资本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