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税费;(三)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五)受让人具备符合规定的剩余项目资本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