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住宅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