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

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