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两万平方米。

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