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